欢迎您访问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作物资源研究所!  
当前位置: 首页>党建文化>党务制度

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各研究机构会议制度暂行规定

来源 :本站   发布时间: 2023-05-24

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院管理工作,推动各研究机构议事决策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,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,结合我院现行管理体制实际,制定吉林省农科院各研究机构(所、中心、分院,以下统称“所”)会议制度。各研究机构党组织按照党的基层组织会议制度,自行召开党务工作会议。
  一、所长办公会议
  所长办公会议是所长决策、指挥、调度本单位科技创新、行政管理、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行政会议制度,是所长负责制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  (一)会议召集人。
 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。
  (二)会议组成人员。
  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:行政正副职(所正副所长、中心正副主任、分院正副院长、分院院长助理、分院属各研究所所长)、党支部(总支)正副书记、行政助理、业务秘书。根据会议议题,可吸纳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  (三)议事范围。
  1.研究贯彻落实院各项重要决策、决定。
  2.研究确定所级中长期发展规划。
  3.研究确定学科发展规划、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。
  4.研究确定实验室建设规划。
  5.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,研究确定成果项目申报、成果奖励推荐。
  6.研究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。
  7.大额资金使用,报院审定的设备采购、基本建设建议。
  8.研究确定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。
  9.研究确定其他需由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。
 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分管负责人可以根据所长意见临机处置,事后及时向所长办公会议报告。
  (四)相关规定。
  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所长提出,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所长要发扬民主,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,涉及到科研工作的,必要时可先召开学术委员会听取咨询意见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。所长对决策事项负总责,在参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,所长有权做出最终决定。
  所长办公会议决策、确定的事项为所最高行政决定,在不违反院有关规定的情况下,单位所有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。行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落实。
  (五)会议纪要。
  根据会议内容,需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的,必须由会议召集人签发,下发执行的同时报院办公室。
  二、党政联席会议
 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研究机构行政工作领导和党务工作领导联合召开,共同对本单位的相关重大事项做出民主决定的重要会议形式。
  (一)会议召集人。
 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所长召集。在研究推荐后备干部时,如所长为非中共党员,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。
  (二)会议组成人员。
 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:所长、党支部(总支)书记、副所长(包括分院院长助理、分院属各研究所所长)、党支部(总支)副书记、行政助理、业务秘书。
  (三)议事范围。
  1.研究确定向院推荐所后备干部人选。
  2.研究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。
  3.研究决定职工奖惩事宜。
  4.研究确定所职工福利事宜。
  5.评选申报各级各类荣誉称号。
  6.研究确定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  7.已明确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  (四)决策程序。
 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实行集体决策。决策程序:
  1.会议召开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会议组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会议表达。
  2.集体议事。会议先由会议召集人介绍预案、提出理由和论证结果等情况,然后对议题开展讨论。
  3.会议表决。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进行表决。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投票表决、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。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。对意见不够集中、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,应暂缓做出决定。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,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、论证和沟通,避免久拖不决。
  讨论决定的事项,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 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,需复议的,应当经超过半数的会议组成人员同意后进行。
  4.会议纪要。会议记录人员要详实记录每个讨论的议题、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,需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的,必须由会议召集人签发。会议纪要同时报院办公室和院党委办公室。
  5.会议通报。对于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,适宜公开的,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决策前要进行预告,广泛听取群众意见。决策后要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  6.贯彻执行。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,每个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,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。如有不同意见,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,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意见。
  三、所长专题会议
  所长专题会议是各研究机构就有关专题进行部署、落实、督查的会议形式。
  (一)会议召集人。
  会议由所长或受所长委托的其他行政领导召集,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
  (二)会议参加人员。
  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。原则上,与议题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  (三)议事范围。
 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,议事范围为:
  1.研究学科发展、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的具体问题。
  2.实验室建设中的具体问题。
  3.成果申报的具体问题。
  4.研究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问题。
  5.其他需要所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。
  (四)会议纪要。
  根据会议内容,需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的,由会议召集人签发,同时报院办公室。
  四、全体职工会议
  全体职工会议是充分发挥全体职工聪明才智,广泛发扬民主决策,体现职工治所的重要会议形式。同时,也是统一思想,凝聚人气,深入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  (一)会议召集人。
  由所长或党支部(总支)书记召集。所长或党支部(总支)书记不在时,可授权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。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。
  (二)会议参加人员。
  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职工。
  (三)会议主要内容。
  1.涉及职工切身利益,需征求全体职工意见或集体表决的重大事项。
  2.部署党政年度工作计划。
  3.总结本单位党政年度工作、阶段性工作或单项工作。
  4.通报本单位的党政工作情况。
  5.传达院有关工作部署。
  6.讨论、公布有关管理制度。
  7.学习上级文件精神。
  8.其他需要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的事项。
  本暂行规定由院办公室和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